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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