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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5/01/3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11/1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2年3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2年度第三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115年1月30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2年度第三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修訂前條文:
一、~四、(略)
五、認股條件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略)
2.留職停薪:
經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略)
4.(略)
5.(略)
6.(略)
7.(略)
(五)(略)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七、(略)
八、行使認股權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應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人資單位提出申請。
(二) 本公司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認股權人應於繳款期間內將股款繳納至本公司指定銀行,並將匯款單影本交付予人資單位,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資本額變更登記(如有適用)、股票印製及簽證(如有適用)完成後依約定發給認股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訂定股票發放日。
九、~十一、(略)
十二、其他
(一) (略)
(二) (略)
(三) (略)
(四)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訂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修訂後條文:
一、~四、(略)
五、認股條件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略)
2.留職停薪:
經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略)
4.(略)
5.(略)
6.(略)
7.(略)
(五)(略)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七、(略)
八、行使認股權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五)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應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人資單位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 本公司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認股權人應於繳款期間內將股款繳納至本公司指定銀行,並將匯款單影本交付予人資單位,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十一、(略)
十二、其他
(一) (略)
(二) (略)
(三) (略)
(四)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訂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4年8月12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15年1月30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5/01/3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11/1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2年3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2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115年1月30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2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修訂前條文:
一、~四、(略)
五、認股條件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略)
2.留職停薪:
經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略)
4.(略)
5.(略)
6.(略)
7.(略)
(五)(略)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七、(略)
八、行使認股權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應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人資單位提出申請。
(二) 本公司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認股權人應於繳款期間內將股款繳納至本公司指定銀行,並將匯款單影本交付予人資單位,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資本額變更登記(如有適用)、股票印製及簽證(如有適用)完成後依約定發給認股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訂定股票發放日。
九、~十一、(略)
十二、其他
(一) (略)
(二) (略)
(三) (略)
(四)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訂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修訂後條文:
一、~四、(略)
五、認股條件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略)
2.留職停薪:
經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略)
4.(略)
5.(略)
6.(略)
7.(略)
(五)(略)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七、(略)
八、行使認股權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五)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應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人資單位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 本公司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認股權人應於繳款期間內將股款繳納至本公司指定銀行,並將匯款單影本交付予人資單位,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十一、(略)
十二、其他
(一) (略)
(二) (略)
(三) (略)
(四)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訂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4年8月12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15年1月30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副總經理
2.發生變動日期:115/01/28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1) 王俊平/連加電子支付(股)公司法令遵循主管
(2) 李弦璋/連加電子支付(股)公司服務規劃主管
(3) 金珠言/連加電子支付(股)公司營運管理主管
(4) 彭亮銓/連加電子支付(股)公司基礎設施管理主管
(5) 謝麗怡/連加電子支付(股)公司客戶服務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晉升
7.生效日期:115/01/28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21號18樓之部分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2.事實發生日:115/1/16~115/1/16
3.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5年1月16日
4.其他核決日期:不適用
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 交易單位數量:308.98坪
(2) 每單位價格:
115年1月1日起至120年4月30日 2,600元/坪 (含稅)
120年5月1日至124年4月30日 2,678元/坪 (含稅)
(3) 使用權資產總金額:76,714仟元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母公司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為提高整體協作效率、符合業務移轉時程、確保營運連續性,並兼顧成本效益與治理需求,本公司選定母公司連加網路商業(股)公司作為承租對象。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
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 付款條件:每月支付
(2) 租期:民國115年1月1日至124年4月30日止
(3) 租金:租金均已含稅
115年1月1日起至120年4月30日:每坪月租金單價為新臺幣(下同)2,600元、每月租金為803,348元
120年5月1日至124年4月30日:每坪月租金單價為2,678元、每月租金為827,448元
(4) 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參考原租約金額,以實際使用坪數計算。
本次交易價格決策單位:董事會。
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華淵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使用權資產金額76,714仟元
13.專業估價師姓名:
華淵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陳聯興
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1)高市估字第000068號
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
20.會計師姓名:不適用
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
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提升營運效率、確保服務品質
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
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 115年1月16日
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12/2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4/12/3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重大影響
10.具體目的:本公司因應法規設立子公司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雙方共識合意終止業務合作協議,預計於114年12月31日終止前揭合作協議書。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4/12/17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南港展覽館2館7樓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2號7樓)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召開「LINE Pay Vision Day 2025:成長展望與發展策略」,說明公司營運及未來展望。
5.其他應敘明事項:報名連結:https://reurl.cc/ORAx8D
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1.事實發生日:114/11/24
2.公司名稱:連加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
(1) 「LINE Pay Money」電子支付服務將於114年12月3日正式上線,用戶可於當日下午3時起,申請開通電子支付帳戶。
(2) LINE Pay與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將於114年12月31日正式終止。114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期間,用戶於LINE Pay登入iPASS MONEY帳戶後,仍可使用查詢餘額、提領、好友轉帳、瀏覽帳戶紀錄功能,惟不再提供iPASS MONEY帳戶註冊、儲值、交易、生活繳費等服務。115年1月1日起,LINE Pay介面將不再提供iPASS MONEY服務連結。
(3) 提醒用戶應避免點選不明連結、回覆不明電子郵件等,慎防詐騙陷阱,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詢LINE Pay客服中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4/11/11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永續發展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無
4.舊任者簡歷:無
5.新任者姓名:張修齊、陸榮華、邱慈惠、陳書耘、周芸竹
6.新任者簡歷:
(1) 本公司張修齊董事
(2) 本公司經營管理總處陸榮華資深副總經理
(3) 本公司公司治理主管邱慈惠副總經理
(4) 本公司公司治理事務部陳書耘
(5) 本公司公司治理事務部周芸竹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本公司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並委任第一屆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
10.新任生效日期:114/11/11
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屆永續發展委員會任期自董事會決議日起至本屆董事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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